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的朋友乙告诉做“微商”成本低,来钱快,之后,便成为一名在朋友圈贩毒的特殊“微商”。在朋友圈发布有毒品货源的动态就得到了朋友的积极回复。经过与上下家的联系,刘向乙联系拿货,以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乙支付了钱。联系下家出“货”,并让乙直接以闪送的形式将“货”邮寄给朋友。因此通过微信买卖毒品来赚取差价的经营之“道”已经驾轻就熟。
【法律法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 、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3、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5、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评析】
本案例中利用朋友圈发布贩毒消息,以邮寄的方式送达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