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限制物品、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的买卖,或者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或者从事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根据笔者整理,非法经营罪的无罪类型,大体分为以下三种类型:
第一个类型是适用法律错误,将行政违法行为,认定为构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行为,这种现象在非法经营烟草类案件中,特别明显;
第二种类型是送检材料真实性存疑或鉴定机构资质存在问题等等,导致不能充分、确实地认定被告人或上诉人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相关国家规定;
第三种类型是对被告人或上诉人的行为性质或经营对象的性质存在认识错误,将非限制买卖行为认定为限制买卖行为,或中介行为认定为非法放贷行为等等。
具体裁判要旨如下:
1.不具有解释权的机构出具有说明,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2.在具明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进行跨地区进烟行为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3.有罪证据仅有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庭审期间予以否认的,则孤证不能定罪。
4.向加工资质公司销售来源合法的稀土,则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本案无法证明稀土来源合法与否,认定上诉人曾海涵犯非法经营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5.将信贷资金交给他人,委托他人从事证券理财的行为与自行将信贷资金从事证券的行为存在本质区别,前者仅是行政违法,后者才是非法经营犯罪。
6.送检材料本身真实性存疑,将会导致鉴定意见的结论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7.租用或借用他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进行经营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8.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烟草批发行为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9.持有在持有烟草零销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批发烟草的,属于超范围经营,是行政违法行为,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0.鉴定意见仅从外观就认定送检检材具有杀伤力,属于仿真枪或仿真枪零部件,不具有真实性,依法不能采信。
11.以中间人身份,介绍借款人与货款人签订借款协议,并从中收取中介费的行为,不是非法从事信贷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2.被告人销售的商品鹅,不是种鹅,其行为是行政违法,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3.成品属于限制买卖的物品,但销售的是半成品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4.向他人提供种子,供他人耕种,秋收后,回收农产品,由于提供种子时没有收取款项,故不是经营行为,只是合作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5.在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异地进烟的,具有行政违法性,但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6.由于特定背景,那怕是无证经营,也可以认为其情节轻微,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7.在具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批发烟草给他人,用于非法以营的,也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8.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到期后,从事烟草批发行为,后来烟草专卖局同意延期的,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19.无证收粮行为,虽然具有行政违法性,但考虑到当地具体情况,其行为没有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情节不严重,不构成非法经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