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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豪车碰瓷从深圳“碰”到柳州 男子被控诈骗罪
时间:2019-03-07 15:19:42    浏览次数:988        

开着宝马、奥迪轿车去“碰瓷”讹钱,男子梁某在柳州先后作案三次,最终露出马脚,并慑于法律威严到公安机关投案。2月26日上午,柳州市城中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一案,在城中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城中区检察院查明,2018年2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梁某先后在深圳市、柳州市,趁他人驾车变换车道之机,故意驾驶车辆与他人车辆发生刮碰,造成他人承担交通事故全部责任的后果,从而达到骗取他人赔偿金的目的,共骗取他人3.5万多元。

据了解,梁某案发后,亲属代其赔偿柳州恒达巴士公司经济损失近三万元,并取得该公司谅解。此前,梁某两次驾宝马车在柳州碰瓷公交车,一次讹得司机韦师傅7288元,另一次让恒达公司转了2.1万元到其个人账户。第三次驾奥迪车碰瓷公交车,欲索2000元“修理费”。然而,当恒达公司安全员赶赴现场并报警后,梁某迅速逃离现场。

当天庭审中,被告人梁某对检察机关公诉书指控犯罪事实无异议。

检察机关认为,梁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但梁某曾因犯罪被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

鉴于被告人梁某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1月18日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后于同年10月19日被撤销缓刑,判刑六个月。因此,公诉人建议对梁某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四年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被告人梁某在最后的陈述中,认为检察机关所建议的量刑太重,希望法庭考虑自己犯罪后具有投案自首、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赔赃款的情节,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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