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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空壳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认定
时间:2017-07-24 15:08:32    浏览次数:4718        

杭州市西湖区刑事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B通过开设空壳公司,为他人公司虚开高额增值税发票从中牟利,A为获取非法利益,借用其亲属名义,租用厂房先后开办了多家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A伙同B,为获取非法利益,以相同手段,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法律法规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评析

AB为牟取非法利益而伙同他人设立空壳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