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
A公司对外出售 “A公司”原始股票为名,并以B公司提供担保,在多地设立“商务中心”以高额返利和奖金为诱饵,通过发展会员的形式发展下线,以发展下线人员人数为依据计算奖金,获取分红。会员注册后,在会员网站管理系统中为会员设立相关账户,用于处理会员在网上的所有账务和资金。根据投资额不同获取分红,另外还享受投资金额的同等数额原始股,红、提成事宜,组织、领导该传销活动,在全国发展下线上千人。
【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案例中A公司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