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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在未与B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情况下,以承建某工程的名义,私自伪造合同书,与C签订了合作承包项目协议书,并收取保证金。
后A谎称拥有该承包工程的发包资格,向D提供建筑施工虚假图纸,与D签订工程承包协议书,并骗取定金。
【法律法规】《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承包工程的事实,与他人签订虚假合同,骗取对他人财务,若数额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中数额的,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