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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甲为归还公司欠款利息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开始向他人借高利贷,以后贷还前贷,致使其公司资不抵债。甲虚构了各种理由,隐瞒个人和公司真实资金状况,骗取被害人借款,将所得款项大部分用于归还所借高利贷本息,致使被害人损失。
【法律法规】《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评析】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之公私财物的行为。
民事欺诈行为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一方当事人故意以不真实情况为真实的意思表示,使对方陷于错误认识,从而达到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的不法行为。
两者都可表现为在经济活动中采用欺骗方法取得对特定财物的不法占有状态,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是二者相区分的关键所在。
案例中甲欠下巨额高利贷本息,这是其在借款之前的真实经济情况。甲隐瞒了个人和公司的真实资金状况,虚构了在外地投资、归还银行借款等事实,并以高息作诱饵向张某等多个债权人借得大笔款项,用以偿还高利贷本息,因此本身就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借款”行为根本不属于民事欺诈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