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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因业务原因,公司以甲的名义开立个人理财金账户并由甲负责日常保管及使用,同时甲还负责管理该公司下属公司在银行设立的用于代收租金的银行账户。后甲采取私刻公章、伪造表单等手段,挪用该公司下属公司的经营资金,转入、转出其在不同银行开立的账户,大部分资金进行炒股,先后挪用累计千万元资金。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
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二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评析】职务侵占罪与挪用资金罪在客体上侵犯的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都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务侵占罪侵犯了财物所有权的全部权能;而挪用资金罪只侵犯了所有权的一部分,即侵犯了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但并未侵犯处置权。职务侵占罪的故意内容是以非法占为己有为目的,完全不打算归还;而挪用资金罪的故意内容只是暂时借用本单位的资金,准备日后归还。因此在本案例中对甲的犯罪行为认定应注意甲是否打算归还公司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