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刑事辩护律师刘富海律师联系电话:15968894170
【案情】被告人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资金断裂,向担保公司申请为其在银行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为获取该担保公司的信任,虚构了某地房屋所有的事实,并伪造了上述土地相关的权属证明并以此向该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贷款到期后,被告人无力偿还。
【法律法规】
中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修正案七》第四条 在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评析】
被告人康某使用虚假证明材料与担保公司签订担保合同,骗取担保公司信任后,为其提供担保,从银行贷款,无力偿还银行贷款后,由担保公司为其偿还贷款,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