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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被告人为国家税务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伙同协税员,在办理某房屋交易纳税的过程中,明知纳税人以伪造的房屋赠与公证书、合同等虚假材料申报纳税而不审批,通过交易虚构为无偿赠与或不缴、少缴应缴税款,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法律法规】
根据刑法第404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而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是指给国家税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特别重大。
【评析】
被告人为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