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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A,B等人先后合伙出资注册成立了某公司,并招募业务员,从事骗取“关键词”持有人钱财的活动。
业务员通过网络搜索锁定“关键词”持有人,谎称有买家愿意出高价购买其手中的“关键词”,利用被害人心理,诱骗持有人签订合同,收取高额的技术开发费。
【法律法规】
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评析】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关键词”成为企业树立、推广品牌的重要形象标识。然而,“关键词”领域目前尚未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制度和经营模式,本案例中A,B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冒充买家等方式欺骗他人签订合同,进而骗取钱款,其行为均已构成合同诈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