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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甲与乙在一起时,先后向丙借款若干。后甲与乙分手。为了能归还丙的借款,并从乙处分得与乙一起的共有财产,甲找到债权人丙商量,由甲向丙出具20万元的假借条,并用甲名下某物作为抵押,由丙向法院起诉,以便骗取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后,能从乙处执行甲名下的财产。丙表示同意。
后丙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双方调解,达成的一致意见制作了民事调解书,确认由甲限期归还丙借款。
调解书生效后,丙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乙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
【法律法规】
《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三款 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评析】
甲捏造事实,伪造虚假证据并指使他人提起虚假诉讼,导致司法机关作出了不符合客观事实的裁判,妨害了司法机关的正常诉讼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作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