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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案例一)A等人在租用办公室作营业场所,利用A与B的股指期货账户,非法为投资者代理某股指期货交易,收取每手***元的交易手续费,非法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指期货。
(案例二)C,D租用某房间为营业场所,C下载了模拟股指期货交易软件,对客户谎称是真实的股指期货交易,以每手交易收取手续费用***元的方法,非法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指期货。
【法律法规】《评析》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评析】
两个案例中ABCD均在以未经允许的场所作为营业场所,非法接受客户委托交易股指期货金,并且收取交易手续费作为违法所得,已构成非法经营罪。